信托设立和受托人服务


信托的用途和优势颇多,包括资产保护和保值、税务筹划或规避遗嘱认证的费用和延误。信托亦可提供高度的机密性。

马恩岛在信托领域处于最佳实践发展的前沿,是最早对信托公司引入法例和监管的司法管辖区之一。《2008 年金融服务法》和《2016 年金融服务规则手册》以及各种辅助立法、守则和规程确保马恩岛的法规制度继续符合国际标准。专业受托人必须依据《2008 年金融服务法》取得许可,并受马恩岛金融服务管理局 (IOMFSA) 监管。

马恩岛的法律体系基于英国普通法,包括源自英国普通法和衡平规则的信托法。《1961 年的受托人法案》信托法律主要在岛上编纂,以《1925 年英国受托人法案》为基础,是当时引入的正式信托法。该法案经多项立法修订,包括《2001 年信托法》和《2015 年马恩岛信托法(修正案)》。根据《海牙公约》,自 1985 年起,马恩岛合法信托得到公约签署国承认。

如果所有受益人均在马恩岛境外居住,则信托将免除马恩岛境外收入和马恩岛境内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所得税。因此,受托人可对马恩岛设立的信托基金中进行分配,而无需预扣或扣除马恩岛所得税。马恩岛不征收遗产税、财富税、赠与税或资本利得税。印花税等其他间接税种不适用于马恩岛,但增值税适用。

法规要求受托人了解委托人和信托最终受益人的身份。此信息将完全保密。信托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形下才需要向第三方披露,并且在特定案例中,披露前必须提供法院命令。马恩岛未设置公共的信托登记册。在大多数情况下,信托资产的所有权可实现完全保密。

法定继承权 — 强制性法律规定必须将一定比例的遗产分配给特定的人士,这是欧洲大陆和其他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以及伊斯兰传统国家的一个特殊问题。马恩岛特别制订《1995 年信托法》,规定任何马恩岛信托都不会仅因为规避或阻止法定继承权索赔而变得无效。

马恩岛法律允许创建各种类型信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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