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里求斯信托


根据毛里求斯《2001 年信托法》(“法案”)的条文,当某个人(受托人)持有或被授予财产,但他们本身并非财产所有者,且有信托义务为了任何人的利益或/和任何目的持有、使用、处理或处置该财产时即存在信托。该法案规定了信托的普通法定义,允许信托以各种应用形式发展。

毛里求斯法律允许创建各种类型信托,包括:
联系我们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疑问,敬请与我们联系,当地业务代表将尽快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