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香港私人公司必须有一名公司秘书和至少一名自然人(个人)董事。私人公司的唯一董事不得兼任公司秘书。公司秘书也不得是董事兼任唯一董事的公司。

香港上市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必须设有公司秘书和至少两名董事,其中一名董事可兼任公司秘书。但公司不得以法人团体作为董事。

如果公司秘书是自然人,他或她必须通常居住在香港。如果公司秘书是法人团体,其注册或主要办事处的地址应位于香港。根据《公司条例》,董事不必是香港居民。

作为公司的高级职员,公司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以及谨慎和技能义务。公司秘书还必须履行法律赋予公司所有高级职员的职责。公司秘书的一般职责包括:

  • 维护和更新公司的法定登记册。
  • 组织董事和股东会议。
  • 发送会议通知。
  • 参加会议,记录并保存会议纪要。
  • 向公司注册处提交表格和文件。
  • 更新公司的商业登记证。

此外,公司秘书通常会会签所有加盖公司印章的文件,处理股份转让,保管公司账簿,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文件和必要的报表,包括提交账目和年度报表。

香港上市公司


对于香港上市公司,公司秘书还负责遵守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管理公司的注册机构以及遵守香港公司治理(CG)准则。

公司秘书支持董事长推动公司治理达到最高标准,并促进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有效运作(如适用)。

公司秘书就董事会/委员会事宜向主席汇报,并就行政事宜向首席监管官汇报。公司秘书的任免由董事会全体成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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