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定审计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须每年编制法定报告。这些报告必须包含当年经审核的财务报表和上一年的相应数额,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每家有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须由持有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发的牌照的符合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香港《公司条例》进行审计。

香港会计师公会是法律授权的唯一机构,以向香港的专业会计师发布财务报告和审计准则。

法定审计报告是由独立第三方根据《公司条例》所载的披露规则和《税务条例》规定的税务义务,对一家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全面的审查。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享有制定自身会计准则的权利,而无须应用中国内地的准则。该等准则被称为《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并完全囊括了自 2005 年以来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的法定审计遵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中小企业财务报告框架》和《中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使用《中小企业财务报告框架》和《中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的前提,是公司满足特定私人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的“报告豁免”规定(满足《公司条例》所列的条件》)。

完整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与上市公司更为相关,对于一些私人公司较为繁琐,而《中小企业财务报告框架》和《中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最适宜微型私人公司。

为了进一步减轻私人公司的财务报告负担,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简化的准则,以作为替代的报告选择。《香港私人公司财务报告准则》作为《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替代可供较大规模的私人公司选择。实体即便符合采纳该准则的资格也无需采纳。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出于纳税的目的,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必须向税务局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其利得税报税表。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必须由持牌会计师代表公司或非营利机构编制和签发,以向公司的股东或对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人士提供准确的财务会计数据。

对于新注册成立的私人公司,第一份经审核的财务报表应在年度结束后的九个月(对于现有公司为六个月)内,在年度股东普通法会上呈报给股东。后续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间隔不应超过 15 个月。

对于外国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可依照国际审计准则进行。

香港法定审计要求的信息


以下是香港法定审计要求的信息:

  •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 评税期间的所有销售/服务协议、雇佣合同、租赁协议
  • 评税期间的所有销售发票、采购发票和费用收据
  • 银行对账单
  • 关联公司和关联人士的完整名单
  • 子公司的经审计财务报表
  • 任何特殊牌照(如适用)的副本
  • 公司注册文件的副本:
    • 最新的商业登记证
    • 注册证书
    • 公司章程
    • 周年申报表

根据《公司条例》,公司董事须编制符合《公司条例》的年度报表。在审计过程中,这些财务报表必须提供给第三方审计师,以形成法定审计报告。

合并财务报表


于报告年度末控制一个或以上实体的香港公司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且合并财务报表必须载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总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量,因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构成单一的经济实体。

如果香港公司由个人所有,则必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然而,由法团所有的香港公司在满足以下任意条件的前提下可免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 在会计年度内,公司为另一个法团全资所有的子公司。
  • 在会计年度内,公司为另一个法团部分所拥有的子公司,董事符合《公司条例》所列的通知要求,并且对董事作出的通知并无异议。

对于没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以及豁免条件不适用的情况下,审计师将在审计报告中就该公司违反《公司条例》出具保留意见。

香港的外国公司


在香港境外注册成立但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公司须遵守与香港公司相同的报告要求。

基本要求是,外国公司必须向税务局的商业登记署登记其业务,并提交分发给其的利得税报税表。

如果外国公司须依照其注册地的法律或法规刊发其财务报表,则外国公司还应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年度报税表中的财务报表。

若公司注册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没有要求审计财务报表,并且该公司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税务局将接受未经审核的财务报表,以审核报税。

若实际上已经审计,即便是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无此要求,公司应在报税时一并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证券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外国公司可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在特定有限的情况下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准则等其他报告框架,编制财务报表。

香港的分公司


若外国公司的总部位于香港境外,但在香港设有分公司,税务局一般接受未经审计的分公司财务报表,而无需考虑经审计的全球财务报表。然而,评税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索取经审计的全球财务报表的副本。

记录备存要求


根据《税务条例》,记录必须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备存于香港,并且备存时间不少于七年。否则即违反《公司条例》和《税务条例》。

同香港公司一样,在海外注册成立并且在香港开展业务的公司须遵守《税务条例》记录备存要求。

外国公司须以英文或中文备存足够的记录,以便易于确定应评税利润,并且记录应在完成相关交易后备存至少七年。

硕富麟(香港)的审计和鉴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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