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公司税制称为“利得税”。在香港从事任何贸易、职业或业务的人士(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受托人和团体)均须就其贸易、职业或业务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不包括出售资本资产产生的利润)纳税。

香港实行地域税收制度,仅对在香港产生或取得的收入征税。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与香港公司一样纳税。这种低税率、可预测且统一的公司税制为商业活动提供了确定性。

《税务条例》对本地公司和海外注册公司一视同仁。海外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利得税取决于其在香港活动的性质和范围。因此,本地企业可以从海外获得利润而无需纳税;相反,非本地(外国)企业可能需要为在香港产生的利润纳税。

企业是否在香港开展业务以及利润是否来自香港,主要取决于事实,但香港法院和枢密院审理的案件中可以找到一些适用原则的指导。即使利润汇入香港,也不会对海外产生的利润征税。

两级利得税税率


根据香港的两级利润税率制度,应税利润的前200万港元(约合25.5万美元)的利润税率将降低至8.25%(《税务条例》附表8规定的税率的一半),适用于公司,而7.5%(标准税率的一半)适用于非法人企业(主要是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

应税利润超过200万港币的企业将继续按16.5%的税率纳税,而非注册企业则按15%的标准税率纳税。

所有应缴纳香港利得税的实体都有资格享受两级利得税税率,但指定按两级税率纳税的关联实体除外。

如果在相关评估年度的实体基准期末,该实体拥有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则两级制利得税率仅适用于被指定按两级制税率征税的实体。其他实体不符合两级制利得税率的条件。

此外,如果公司选择香港鼓励特定行业或活动的优惠税制,则不符合享受两级利润税率的条件。

就利润税而言,实体是指:

    • 自然人
    • 团体
    • 法律安排,包括:
      • o 公司
      • o 合伙企业
      • o 信托

 

如果一个自然人经营着不止一个独资企业,则该自然人将被视为每个独资企业的独立实体。

对于合伙企业,应税利润的前200万港币将按7.5%或8.25%的较低税率缴纳利得税(适用于公司合伙人应占的应税利润)。超过门槛的可评估利润将按15%或16.5%的较高税率征税(针对公司合作伙伴应占可评估利润)。在适用的情况下,200万港元的门槛将根据公司合作伙伴和非公司合作伙伴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优惠税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推出了一系列优惠税制,通过降低税率来鼓励特定行业或活动,包括:

  • 提高研发(R&D)支出的抵扣额度。
  • 对在岸和离岸投资基金免税。
  • 对企业财资中心实行优惠税率。
  • 对符合条件的债务工具收益免税。

· 再保险和专属自保业务、特定一般保险业务的直接保险公司和特定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公司享受优惠税率,特定保险经纪业务享受优惠待遇。

飞机租赁业务、船舶出租人和船舶租赁管理人享受优惠税率。

要符合这些优惠税制,在香港的活动水平必须达到最低要求。这些最低要求基于各种指标,例如在香港从事该活动全职员工的人数以及在香港产生的相关运营支出金额。

作为反避税条款,税收优惠制度通常包括一项“主要目的测试”。香港税务局(HKIRD)已明确表示,对于绝大多数在香港开展“核心创收活动”的真正企业,不会以主要目的测试为由拒绝给予税收优惠。

香港税务局表示,一般而言,不会将正常情况下获得税收优惠作为主要目的,也不会阻碍潜在投资者在香港开展业务。

利得税的征税范围


任何源自香港的所得(不包括出售资本资产产生的利润)均须缴纳利得税。在确定利润来源时,香港通常采用“业务测试”,即确定有效产生利润的活动以及开展这些活动的地点。

如果资产处置构成交易性质的交易,则处置资产所得可能需要缴纳利得税。

以下款项被视为在香港从事贸易、专业或业务活动而产生的收入:

  • 在香港展示或使用电影胶片或电视电影或录像带、任何录音或与该电影、录像带或录音相关的任何广告材料而获得的款项。
  • 因在香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材料、集成电路的布局设计(拓扑图)、表演者权利、植物品种权、秘密工艺或配方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财产或权利而收取的款项。在香港以外使用或有权使用此类财产而获得的款项,如果付款人可以扣除,则也应纳税。
  • 在香港以外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研发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而收取的款项,而根据第16B条,在确定收款人的利润时,该款项可予以扣除。
  • 以租金、租赁费或类似费用的形式收取的款项,用于在香港使用动产或有权在香港使用动产。

扣除和损失


费用通常可在产生应纳税利润时扣除。然而,资本性支出通常不可扣除。

利息支出的扣除受特定规则约束。如果收款人无需就利息在香港纳税,则向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除非利息是由从事集团内部融资业务的纳税人支付给海外关联方的。

税务损失可以无限期结转,并抵消同一纳税人的未来应纳税利润。损失不得转回或转移给其他纳税人。

评估基础


利得税是根据评估年度的应税利润征收的。编制年度账目的企业的应税利润是根据评估年度截止的年度账目中的利润计算的。

在评估年度,应根据上一年度的评估利润缴纳临时税。缴纳的临时税首先用于抵扣下一年度评估的该评估年度应缴纳的利润税。任何超出部分则用于抵扣下一年度应缴纳的临时利润税。

在业务终止时,在适用特殊处理方法的特定情况下,应纳税利润通常基于上一评估年度基准期末至终止日期之间的利润。

香港利得税申报


如果您以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形式从事贸易、专业或业务,或者非居民个人以您的名义缴纳利得税,您应在截止日期前填写利得税申报表并提交给香港税务局。

利得税申报表的补充表格用于报告优惠制度和税收优惠的信息。补充表格是申报表的一部分,应与申报表一起提交。

一般来说,新注册的企业将在开业或注册成立之日起约18个月后收到第一份利得税申报表。此后,每年4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将集中发布利得税申报表。

如果纳税人未能遵守规定,根据相关处罚条款,税务专员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起诉和追加征税。

不遵守规定的最高处罚为10,000港元,外加少缴税款的三倍。如果少缴税款,税务局可能会额外征收应纳税额的5%作为罚款。

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s)


《税务条例》第61A条包含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允许税务局忽略或抵消交易带来的税收优惠,如果达成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获得税收优惠。

《税务条例》第61条中的另一项一般反滥用规则允许税务局忽略任何人为或虚假的交易,如果该交易减少了或可能减少任何人的应纳税额。

转让定价


香港于2018年对《税务条例》引入了具体的转让定价(TP)条款,主要是为了实施经合组织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一揽子计划中的最低标准。

转移定价规定要求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收入或损失应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计算。香港税务局有权对关联方之间非公平交易产生的收入或损失进行转移定价调整,以创造潜在的香港税收优惠。

公平交易原则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即使他们无需准备转让定价文件,但如果交易属于国内性质、不会产生任何实际税差且并非出于避税目的,则关联方交易可免于适用该规则。为此,应制定公平交易定价文件。

此外,TP条款对跨国集团根据OECD标准的三层方法准备特定的TP文件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包括:

  • 国别报告(CbCR),其中包含与收入和纳税的全球分配相关的信息,以及跨国集团经济活动地点的某些指标。
  • 主文件,包含企业集团的高级别概述,包括全球业务运营和TP政策。
  • 本地文件,包含每个司法管辖区企业特有的详细交易TP信息,包括企业及相关企业进行的交易详情、交易金额以及与这些交易相关的TP分析。

境外收入豁免(FSIE)


欧盟认为,对境外被动收入不征税的做法缺乏充分的实质要求或反滥用规则,因此香港承诺在2022年12月31日前修订其境外收入豁免(FSIE)制度。

欧盟特别指出,在香港没有实质性经济活动且无需就某些境外被动收入(如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缴纳香港税的公司可能会导致“双重免税”的情况。

《2022年税务(修订)(特定境外收入征税)条例》以欧盟行为准则小组(商业税)确认的立法基础为基础。同时充分考虑了欧盟颁布的《外国来源收入免税制度指南》及其参数。

新的FSIE制度坚持香港属地来源征税原则,因此不会影响利润来源的确定。根据该制度,纳税人仍可就其在香港获得的特定外国来源被动收入免税,前提是他们须在香港有实质性的经济存在。

受益于先前优惠税制政策的纳税人一般不在新FSIE制度的范围内。该制度允许相关跨国企业实体(MNEs)在香港获得的特定境外被动收入(即利息、股息、与股票或股权相关的处置收益(处置收益)和知识产权(IP)收入)在一定条件下免税。

只有在香港从事贸易、专业或业务的跨国企业实体(MNEs)才受新FSIE制度约束。个人和本地公司不受影响。受监管的金融实体在开展受监管业务时产生的境外利息、股息和处置收益也不受该制度约束。

希望申请免税的跨国企业必须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即在香港雇佣足够数量的合格员工并承担足够的运营支出。

纯粹的持股公司只需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即仅持有和管理股权,并遵守香港的公司法备案要求。

对于源自海外的知识产权收入,纳税人需要遵守经合组织(OECD)就知识产权优惠税制提出的关联要求,即免税必须与符合条件的研发(R&D)支出紧密相关,且该研发支出必须与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资产相关。

为减少可能出现的双重征税,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强化和缓解措施:

  • 参与豁免制度,作为经济实质要求的替代方案,使获得外国来源股息和处置收益的纳税人能够申请免税。纳税人必须是香港居民(或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的非香港居民),在相关股息或处置收益产生前至少12个月内持有被投资公司至少5%的股份或股权。
  • 纳税人在香港以外地区缴纳的特定境外收入税款(包括在与香港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司法管辖区缴纳的税款)可享受税收抵免。

受益于先前优惠税制政策的纳税人一般不在新的FSIE制度范围内。该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实体(MNEs)在香港获得的特定境外被动收入(即利息、股息、与股票或股权相关的处置收益(处置收益)和知识产权(IP)收入)享受免税待遇,但须符合特定条件。

只有在香港从事贸易、专业或业务的跨国企业实体(MNEs)才受新FSIE制度约束。个人和本地公司不受影响。受监管的金融实体在开展受监管业务时产生的境外利息、股息和处置收益也不受该制度约束。

希望申请免税的跨国企业必须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即在香港雇佣足够数量的合格员工并承担足够的运营支出。

纯粹的持股公司只需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即仅持有和管理股权,并遵守香港的公司法备案要求。

对于源自海外的知识产权收入,纳税人需要遵守经合组织(OECD)就知识产权优惠税制提出的关联要求,即免税必须与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资产相关的研发(R&D)支出紧密相关。

 

为了减少可能的双重征税,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和缓解措施:

  • 参与豁免制度作为经济实质要求的替代方案,使获得外国来源股息和处置收益的纳税人能够申请免税。纳税人必须是香港居民(或在香港拥有常设机构的非香港居民),在相关股息或处置收益产生前至少12个月内持有被投资公司至少5%的股份或股权。
  • 纳税人在香港以外地区缴纳的特定境外收入税款(包括在与香港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司法管辖区缴纳的税款)可享受税收抵免。

为了减轻合规负担并提高税收确定性,采取了四管齐下的商业友好型方法:

  • 简化申报程序,只需在纳税申报表中提供必要的高层次信息和声明,以证明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 香港税务局就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的事宜提前做出裁定,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以提供更高的税收确定性。
  • 香港税务局网站提供附有示例的行政指引,帮助纳税人确定纳税义务并提供更高的税收透明度。
  • 香港税务局内设专门部门为纳税人提供技术支持并解答疑问。

 

任命硕富麟作为您在香港的税务代表,将确保您遵守所有相关要求,并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我们的税务合规服务包括:

  • 确定满足IRD的最佳方法,并担任公司与IRD进行所有交易时的税务代表
  • 准备相关的纳税申报表以及支持性税务计算(如适用),供公司审查和批准
  • 申请免税(海外所得利润无需纳税)
  • 准备/提交纳税申报表、纳税计算表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给IRD,并获得IRD的纳税评估。
  • 回应IRD的一般税务问题

 

硕富麟税务合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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