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外地处置收益征税制度更新:集团内部转让宽免


香港《2023年税务(修订)(外地处置收益征税)条例草案》(「《2023修订条例》」)于10月13日刊登宪报,修订外地收入豁免征税 (FSIE)机制,以符合欧盟的最新要求,并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去年12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2022修订条例》」),就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取得的股份或股本权益的外国来源股息、利息、 知识产权收入及处置收益,建立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然而,欧盟随后更新了修订外地收入豁免征税 (FSIE)机制指引,明确指明资本收益为FSIE机制所涵盖的一般收入类别,并需要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因此,香港被欧盟要求在2023年底前进一步修订「《2022修订条例》」。

在修订条例草案中,处置收益的范围扩大到包括出售任何动产或不动产所得的收益或利润,而不仅仅是出售股权。 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而动产包括其他所有类别,包括股权权益和知识产权(IP)收入。

跨国公司如在香港进行或安排进行就有关入息的实质经济活动(即指明经济活动),则可获得豁免。

 

此外,除了现有关于处置收益的例外规定外,修订条例草案引入有关集团内部转让宽免的条文,以及相關特定反滥用规则的条件。 “相联”是指任何一个实体在另一个实体中至少拥有75%的实益权益,或者第三方实体在两个实体中各持有至少75%的实益权益。

该宽免规定可以有效地推迟相联实体间资产转让产生的税款。

出售方被视为以没有任何收益或亏损的代价出售标的财产。

取得方则被视为与出售方于同一日期以相同成本取得标的财产。 出售方可就有关财产申请开支扣除、资本免税或税收抵免。 取得方也可以作同样申请。

例如,甲公司以13万港元的价格将价值10万港元的外国物业出售给其相联实体乙公司。 如集团内部转让宽免适用,则视甲公司没有出售收益,而乙公司的收购成本仍为10万港元。

修订条例草案载有具体的反滥用措施,因此,在下列情况下,集团内部转让宽免将不适用:

  • 甲公司或乙公司不在香港被征收利得税。
  • 甲公司和乙公司不再是彼此相联的。

此外,衍生自买卖商的非知识产权的外地处置收益并不被涵盖在修订外地收入豁免征税 (FSIE)机制里。 买卖商是指任何在其通常业务运作时出售或要约出售财产的实体。

联系作者
联系我们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疑问,敬请与我们联系,当地业务代表将尽快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