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耳他信托


马耳他是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其民法典基于罗马法。在受英国统治的 150 年期间,许多普通法条文被纳入马耳他法律。马耳他于 1964 年从英国独立时,引入普通法条文迄今仍得到沿用。1988 年颁布《离岸信托法案》,将信托的概念引入马耳他立法。此法案基于《1984 年泽西岛信托法》,实质上几乎完全采用泽西岛法。该法分别于 1994 年、2004 年和 2014 年进行后续修订。现已改称为《信托和受托人法案》。

专业受托人必须依据《信托与受托人法》条文取得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的许可。

根据《海牙公约》,马耳他法律信托得到公约签署国的承认,目前包括英国、泽西岛、法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瑞士、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塞浦路斯、马耳他和香港。

信托类型


马耳他法律允许创建各种类型信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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