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塞浦路斯信托设立和受托人服务


信托的用途和优势颇多,包括资产保护和保值、税务筹划或规避遗嘱认证的费用和延误。信托亦可提供高度的机密性。

塞浦路斯于 2012 年颁布《受托人、管理业务和公司董事法条例》(“法律”)。该法律要求所有提供受托人、管理或相关服务的个人或公司都必须获得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适宜执业”授权和许可。

塞浦路斯信托管理的主要法律框架是英国普通法、以《1925 年英国受托人法》为蓝本的《塞浦路斯受托人法》(第 193 章)以及《塞浦路斯国际信托法》(1992 年第 69(I) 号法律,经第 20(I)/2012 号法律修订)。

法规要求受托人了解委托人和信托最终受益人的身份。此信息将完全保密。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需要向第三方披露,并且必须提供法院命令。塞浦路斯未设置公共的信托登记册。在大多数情况下,信托资产的所有权可实现完全保密。

尽管近年来与信托相关的一些税收利益已被削弱,但它们仍然可提供巨大的优势,特别是:正在或计划改变住所地、居住地或公民身份的个人;有成员居住在国外的家族;寻求资产保护的个人;以及在身故后无需通过冗长且代价高昂的遗嘱认证程序即自由处置其遗产的个人。

塞浦路斯国际信托 (CIT) Text


塞浦路斯信托管理的主要法律框架是英国普通法、以《1925 年英国受托人法》为蓝本的《塞浦路斯受托人法》(第 193 章)以及《塞浦路斯国际信托法》(1992 年第 69(I) 号法律,经第 20(I)/2012 号法律修订)。

CIT 有四种类型:

  • 明示私人信托
  • 慈善信托
  • 固定信托
  • 全权信托

CIT 信托设立程序简单明了,可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好安排。在创建 CIT 的前一年,委托人和受益人毋须是塞浦路斯税收居民,并且至少一名受托人必须是塞浦路斯永久居民。

适用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继承、继承权或其他法律、法院判决或命令或外国主管当局的仲裁裁决或决定不影响 CIT 的有效性或将财产转让给 CIT 受托人。CIT 仅允许在两年时效期限内以欺诈债权人为由受质疑。CIT 的受托人受保密义务约束,除塞浦路斯法院命令或法律要求外,不得披露信息或文件。

委托人有权保留诸多权力,包括撤销或修改信托、指示受托人、任命和罢免受托人、保护人或执行人、更改规管 CIT 或其管理地点的法律。CIT 可无限期延续,其收入可不受限制累积。规管 CIT 的法律可更改为其他外国法律。

税收


税收


一般而言,CIT 的税收是透明的,但需就塞浦路斯的活动缴纳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税项。受托人不对信托收入或收益评税,但负责代表受益人履行纳税义务。

非塞浦路斯税收居民的受益人仅需就来源于塞浦路斯的收入和利润纳税。作为塞浦路斯税收居民的受益人需要就塞浦路斯境内外获得的信托收入和收益在塞浦路斯纳税。

资本利得税仅适用于位于塞浦路斯的不动产或在塞浦路斯持有财产的公司股份处置收益。为遗产税筹划之目的设立的 CIT 无需缴纳遗产税。

塞浦路斯信托属于避免双重征税条约的范畴,但前提是另一缔约国承认信托结构和公平原则,并且信托本身符合相关条约规定的资格标准。

塞浦路斯法律允许创建各种类型信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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