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西岛信托设立和受托人服务
信托的用途和优势颇多,包括资产保护和保值、税务筹划或规避遗嘱认证的费用和延误。信托亦可提供高度的机密性。
根西岛在信托领域处于最佳实践的前沿,是最早对信托公司引入法例和监管的司法管辖区之一。《2020 年信托规则和指南:诚信行事》(信托规则)取代并加强此前的行为准则,确保根西岛的监管制度继续符合国际标准。专业受托人必须依据《2000 年受托人管理业务和公司董事等(根西岛辖区)法》取得许可,并受根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 (GFSC) 监管。
根西岛法律体系基于古老的诺曼法国法律,而该岛的信托法律则源自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在 1989 年引入正式信托法之前,信托法基本上没有成文法典。2008 年 3 月 17 日生效的《2007 年信托(根西岛)法》经过了修订和更新。根据《海牙公约》,根西岛合法信托得到公约签署国承认。
如果所有受益人均居住在根西岛境外,则信托将免除根西岛境外收入和根西岛境内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所得税。因此,受托人可对根西岛设立的信托基金中进行分配,而无需预扣或扣除根西岛所得税。根西岛不征收遗产税、财富税、赠与税或资本利得税。印花税和增值税等其他间接税项在根西岛不适用。
法规要求受托人了解委托人和信托最终受益人的身份。此信息将完全保密。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需要向第三方披露,并且必须提供法院命令。根西岛未设置公共的信托登记册。在大多数情况下,信托资产的所有权可实现完全保密。
法定继承权 — 强制性法律规定必须将一定比例的遗产分配给特定的人士,这是欧洲大陆和其他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以及伊斯兰传统国家的一个特殊问题。根西岛特别制订《2007 年信托(根西岛)法》第 14 节,规定任何根西岛信托都不会仅因为规避或阻止法定继承权的主张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