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多个世纪以来,很多家族一直使用信托管理财富。信托与企业工具的不同之处在与它的创建和运营无严格的形式要求。信托工具具有极大的灵活性,使之尤为适合遗产和继承规划。
尽管近年来的反避税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信托的税收优势,但它们仍然可提供无可比拟的优势,特别是:
- 正在或计划改变住所地、居住地或公民身份的个人
- 有成员居住在国外的家族
- 寻求资产保护的个人
- 以及并非已避税为主要目的,而是在身故后无需通过冗长且代价高昂的遗嘱认证程序即自由处置其遗产
直布罗陀认可信托理念并赋予其充分的法律效力,并在信托领域处于国际最佳实践的前沿。直布罗陀管理信托的主要立法是以英国《1893 年受托人法》为基础的《受托人法》,并通过修订立法进行补充和更新。
直布罗陀是最早对信托公司引入法例和监管的司法管辖区之一。专业受托人必须依据《1989 年金融服务法》取得许可并受金融服务委员会 (FSC) 监管。Sovereign Trust (Gibraltar) Limited 已取得完全许可,允许在直布罗陀担任专业受托人。
《1999 年信托登记法》为信托契约登记提供便利(如需要)。信托契约只需要在登记日期签注并返回;不保留任何副本。登记册将仅包含信托名称和设立日期、初始委托金额、受托人名称、直布罗陀送达地址和登记日期。
直布罗陀也是设立资产保护信托的绝佳地点。此类型的信托旨在保护委托人的资产免受政治冲突、强制遣返、罚没税收、外汇管制以及诉讼相关风险等情形的影响。
直布罗陀试图通过将关注点转移到《2011 年破产法》第 419A 节所载的客观偿付能力测试,减少确定转移至信托的法律正当性时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性。
根据《1990 年破产(处置登记)条例》规定,获得批准的受托人可申请登记信托。受托人必须能够证明已进行适当和充分的调查,足以确定处置的适当性和委托人在作出处置时的偿付能力。
受托人保持独立并对信托财产行使适当的控制权则至关重要。如果委托人通过保留利益或控制权或通过向受托人发出指示继续对信托资产行使权力,则信托可能被视为无效。Sovereign Trust (Gibraltar) Limited 在直布罗陀设立和管理各种类型信托方面拥有 30 多年的经验。